资料图:2018年10月7日,“保卫香港运动”团体在香港理工大学举行“促理大依法执法”游行集会,促请校方依法惩处用暴力禁錮学校职员的学生,严惩渗入校园的“港独”势力。香港中通社图片
香港眾志秘书长黄之锋、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暉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一行20人,2014年“占旺”期间违反禁制令,被控刑事藐视法庭。
黄之锋被判监三个月,其后向上诉庭申请提上诉,一旦再败诉,黄之锋便需返回监狱服刑,將令他第三次入狱。
高等法院4月3日就黄的上诉展开审讯,代表律政司一方表示,有强力证据显示上诉人在案件中担当“领导”角色,直接及激动阻碍执达吏执行禁制令,加剧现场示威者的对峙,与黄浩铭的参与程度没太多差异,故两人刑事责任相同,三个月的刑期並非过重。
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强调,上诉人黄之锋虽並非策划佔领行动的人,但有强力的证据显示,黄除了担当“领导”角色,公然以激进方式“开咪”与执达主任起爭执,直接阻碍清场,更激起现场人士情绪,与同场参与阻挠的黄浩铭角色无异。
他被判监禁四个多月,上诉人无可避免要接受较重刑罚,而本案重点有人无视且挑战法庭命令,法庭必须判处监禁。
代表上诉人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指,原审法官未有考虑黄被捕时年仅18岁,属年轻罪犯,应参照终审法院案例,改判黄之锋缓刑。
陈政龙反驳称,认同“年龄”是考虑判刑因素之一,但是次案件涉及刑事案,建议上诉庭法官可行使酌情权决定就此因素赋予多少比重;如果不是判刑明显过重的情况,上诉庭理应不干预。
三名上诉庭法官听取陈词后决定押后判决。